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 >> 正文

关于在2017届毕业生中开展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相关学院: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工商大[2015]62号)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在2017届毕业生中开展学费减免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减免对象与原则

1. 减免对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在册在籍毕业学生;

2. 减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先贷后减免”原则。

二、学费减免申请条件及标准

1.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

2. 获得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烈士子女,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依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给予1000元以上直至全部减免贷款后所剩余的学费。

3. 因各种非主观原因未能获得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其所欠学费总金额的20%—40%,减免学费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

(1)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或家庭发生突发意外事故而造成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毕业生;

(2)考取统招硕士研究生的贫困毕业生(除按学校规定予以奖励外);

(3)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特别优秀,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市级(不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上表彰的贫困毕业生。

4.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不能正常毕业者,不予减免学费。

5. 2016-2017学年度期间,获得各种资助款总额(不含国家奖助学金)达到或超过所应缴学费者,不予减免学费。

6.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在册在籍毕业学生。

三、工作程序

1. 5月22日,毕业生下载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毕业生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

2. 5月23日—31日,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减免学费的名单及金额,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毕业生学费减免汇总表》(附件2),并于6月1日下午5点前将附件1和附件2的纸质表报送至学生处资助办(厚德楼1013办公室),电子文档发至982651795@qq.com;

3. 6月2日—4日,学生处初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 6月5日,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校审定。

四、注意事项

1. 经学校批准获得减免学费的毕业生,应当将学校最终审定的减免金额以外所欠学费缴清后,才能享受学校给予的学费减免;学校将减免费用直接冲抵学费。

2. 学费减免是一项影响面宽、难度大且比较敏感的工作,请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作好该项工作。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处

                                  2017年5月22日

 

 

 

 

上一条:关于加强端午节期间学生公寓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评选重庆工商大学2017届(第二批)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