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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重庆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市教委分配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

第二条  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且评定学年修读课程无挂科科目; 

6)通过学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

1、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一等助学金4300/人/年、二等助学金3300/人/年、三等助学金2300/人/年的标准发放。

2、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条  组织和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一)组织机构

1、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生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完成评定工作报告及学校审议布置的相关工作。

2、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

(二)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必要时可附有关证明材料,未递交申请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2、 学院初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获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参与复核,学生处通过召开处务会对初评名单及评选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形成评定工作报告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填制《xx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xx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将国家奖助学金汇入学生指定银行账户,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国家奖助学金项目间的关联。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资助学生出现休学、退学等不符合继续接受资助的情况时,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说明停止发放原因并提供接受资助的替换学生名单,如学院无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在全校未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中遴选;学院上报不及时造成助学金误发的,由学院负责追回,将误发的助学金金额打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四)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助学金发放后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助学金用于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注重对受助学生的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经2020 7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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